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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职业精神——读《法律职业的精神》有感

  记得大学第一堂法律课上,法理老师对我们说:“希望你们以后成为一位优秀的法律人,但现在你们只是学习法律的人而非法律人”。那时候刚接触法律,不懂什么是法律人,以为法律人就是法律知识掌握良好的精英,想着自己只要好好看书,通过司法考试就算是法律人了,现在想来觉得甚是可笑。
  到底什么是法律人呢?前几天看了美国作家罗伯特•N.威尔金著的《法律职业的精神》一书,颇有感触。我想法律人应该就是具备法律职业精神的一类人吧。
  《法律职业的精神》一书是威尔金法官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讲演录的结晶。本书中提到,法律职业的精神是指曾激励众多伟大人物去热爱、研究、教授、实践和建立法律的意图、神圣感和灵感。这种精神,从神秘和迷信中带来法律,在公共论坛设立了十二铜表;这种精神,从教皇阶级手中夺回执法权,赋予公职人员;这种精神,冲破公式化的僵化实践,并以衡平司法权取代了教条主义;这种精神,将理性原则从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中拯救出来,以十二个诚实的人的判断取代申明裁判,以良知的公众取代战争的威力;这种精神,使法院脱离国王个人,以正当程序取代国王的特权;这种精神,在成文宪法的基础上设立了新政府,为正义对抗权力提供了保证。
  看完该书后,个人认为,无论是古罗马时期创作《弗拉乌斯市民法》的格涅乌斯.弗拉乌斯,英格兰时期不愿遵从国王发布的与法律相悖的公告而被解辞的柯克,美国时期积极推进制宪进程的华盛顿,还是现在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奋斗的法学家、法官、律师、检察官等,都是法律人。法律人是指那些具有高度法律信仰,为实现法律价值而奋斗的一类人。在他们看来,法律是超过神和上帝的存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工具,具有无可比拟的支配地位。整个社会秩序是法律构建起来的,也是法律在维系着。他们要做的就是用自己所拥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法律的价值。
  进入检察院工作已经两年有余,一直在思考怎样才能成为一位法律人。读了《法律职业的精神》一书后,有了自己的一点感悟。
  法律人首先必须要有崇高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在对法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作为法律工作的实践者,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做出的每一个决定都要根据法律以及内心对法的理解而为,避免受到外界的干扰。现如今,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信息的传递越来越快,办案压力也越来越大,来自外界的干扰力量越来越强大,比如说舆论、当事人、领导、同事等等。这都要求我们有一颗坚定的内心,有着崇高的法律信仰,对法有着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尤其是现在舆论的压力不可小觑,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既监督着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另一方面又用自己的价值观取代法律依据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评判。一旦多数群众的价值观与法律规定相偏离,舆论的呼声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我们更得坚持自己内心的法律信仰,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向舆论妥协,做出违法、违心的决定。当然对于舆论压力,我们要及时的引导,因为很多群众往往不明真相,被网上一些煽风点火的闹事之徒所欺骗和利用,我们要及时公布真相,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群众自觉地站在法律一边。比如说前段时间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四川泸州学生坠楼案,当警方及时公布办案细节及定案依据后,舆论立马改向。另外来自领导、同事的人情压力、来自当事人的威胁、恐吓都要求我们有一颗强大的内心,不偏不倚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正如布莱克顿所言“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法律和上帝之下”。法律是最高的信仰而非权势、个人利益。
  法律人要反思幸福的性质、道德的根基,乃至一切的真和善。法律是最低的行为要求,道德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当有法可依的时候固然依法办事,但法律是人为制定的,不可能规定每个人的方方面面,对每个行为都有评判。这时候就要求我们依据自己内心的价值判断来解释法律、填充法律。该价值判断就要求我们反思幸福的性质、道德的根基,乃至一切的真和善。比如说法官拥有的裁量权,如果该裁量权以道德为标尺,则能更好地定纷止争,如果以利益为标尺,则将司法陷入黑暗的泥潭。另一方面,法律是有弹性的,很多时候对法律的理解因人而异,正所谓一千个观众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法律的理解不能仅仅限于文字层面,更要渗于价值层面。道德是最高的价值追求,也正是基于此,《民法总则》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道德要求作为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因此,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以法律为依据,另一方面也要以真和善等道德要求为标尺。正如西塞罗谴责那些雄辩的法律皮条客,“他们不去学习,不去理解人的天性,不去探求人类内心的需求,不去追求公正或者永恒之正义”,仅仅基于字面含义地理解法律,而不去探求法律的价值与追求,只能沦为皮条客,受到法律人的憎恶。
  法律人要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个人认为,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应该是普遍的正义而非个体的正义。这也是为什么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的原因,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个案中,而程序正义主要体现在众案中。只有脱离个案,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才能理解公平正义的真正含义。比如说父亲将祸害邻里的吸毒儿子杀害而被判刑,在过去是大力赞扬的大义灭亲行为,在现今是犯罪行为。是因为任何人都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这是普适的正义,不管如何情有可原,杀人就是杀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其他的杀人行为被定罪,这是性质的判断。当然不同的动机、手段、恶劣程度等情节影响着量刑,刑法对“大义灭亲”的行为就有从宽处罚的规定。又比如说交通肇事的案子,在办案过程中,有时候同情犯罪嫌疑人,因为他们是过失犯罪,发生事故并不是他们希望的结果,很多还是家里的顶梁柱,因此而坐牢对他乃至他的家庭都是很大的打击。但是站在被害人方的立场,正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过失行为,使被害人方妻离子散,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又会觉得这是他们罪有应得。如果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考虑,如果交通肇事的行为不打击,一方面不能抚平被害人方的创伤,更重要的是无法警示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从而出现更多粗心大意的司机,酿成更多的交通事故。因此,社会秩序要靠公平正义来维护,而公平正义从大局考虑,又从个案体现。
  法律是生活的美酒,人类沉淀的经验挤出葡萄的汁液,而法律精神则是发酵剂,酿造并保存葡萄美酒供未来享用。法律人不仅是法律的代言人,还是人类灵魂的发言人。法律人正是用这种职业精神在诠释法律,实现法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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