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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历年间的“德治”与当代中国的“法治”——读《万历十五年》有感

读了黄仁宇著的《万历十五年》,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书中一再说明的,明朝的立国以伦理道德为根本,以文官集团为支柱,一切行政技术完全在平衡的状态里维持现状而生。

不仅是在万历皇帝执政年间深深发现了德治的短板与弊端,在整个明朝期间,也是非常明显。书中提到:“即算本朝推行伦理道德以作治国的标准,收效不如理想,可是也别无更好的办法。假如没有这些观念和原则,我们政府靠什么而存在?如果放弃‘四书’上说的正心诚意,仁民爱物,嫂溺则手援,如何能使两千名京官对事情有一致的看法?又如何能使一万八千名地方官和衷共济,或者无端受罚而仍然歌颂‘皇恩浩荡’?我们还有什么更好的标准去教育全国约一百万的读书人,还有什么更好的标准去表彰他们的祖先、寡母、贤妻?个人的私心会随时随地变迁,只有伦理道德永恒不变。”如果说当时的社会没有法律,也是不尽然的,但是当时的法律是为惩罚犯罪而设,当时的法制部门也有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处理国家内重大案件,但是并未将法律转为法治,而是让法律存在于道德之下,服务于道德。《万历十五年》指出道德非万能,不能代替技术,尤不可代替法律,但是从没有说道德可以全部不要,只是道德的观点应当远大。凡能先用法律及技术解决的问题,不要先就扯上了一个道德问题。书中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万历想要弃长立幼,立储大计被万历一拖再拖,采取消极面对朝中大事,奉行老子“无为而治”,与官员们分庭抗礼。这种僵局的固化,原因不在于法律的缺失,如果皇帝一定要废长立幼,他并不是找不到理论上的依据。假如当时的帝国真正能够实行法治,而继承皇位这个问题又由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法庭来作出判决,那么皇帝委托律师根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来做辩护,是很有胜诉的可能的。第一,长子常洛并不天生具有继承大统的权利,因为皇帝的儿子在被册封之前统统没有名义。第二,立长而不立幼,只是传统的习惯而不是强制性的法规。第三,根据太祖洪武皇帝的规定,嫡子有继承皇位的优先权,可见皇子的地位取决于其母亲的地位,而出生年月属次要。第四,如果万历非立三子常洵不可,他还可以废除皇后而立其母郑氏为后,使常洵成为名正言顺的嫡子。为什么万历在这个问题上没有采取更为强硬的立场,古代皇帝,所作出的决定即为圣旨,其他人不得反对,不容置喙。书中对该现象揣测到:“也许有一条理由可以作为解释,即本朝不是以法律治理天下臣民,而是以四书中的伦理作为主宰。皇帝和全国臣民都懂得父亲对儿子不能偏爱,哥哥对弟弟负有教导及爱护的义务,男人不能因为宠爱女人而改变长幼之序。正因为这些原则为天下人所普遍承认,我们的帝国才在精神上有一套共同的纲领,才可以上下一心,臻于长治久安。如果仅仅凭法律的条文作为治国的依据,则我们立国的根本就成了问题,一千多个县很难以父母官的身分领导他治下成千成万的庶民。所以,万历要弃长立幼的企图,纵使在法律上有可以左右迁就之处,但在坚持传统观念的臣僚心目之中,却早已不直于纲常伦理。臣僚们从来没有听说法律的施用可以与圣贤的教导相违,即使是皇帝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在这样强大的道德和舆论的压力之下,他在公开场合不得不发表违心之论,否认他有弃长立幼的企图。”

法律的执行需要有配套的机构,在当时的中国,这么广阔的疆域,做不到形成完备的执法体系。用四书五经里的圣贤之道来作为人民行为的指导,靠个人自觉和周围人的监督维持社会的稳定,看起来更好操作。但时代在发展,生产力确实是推动社会变化的最大抓手,当今天我们的社会需要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保证运转的正常,几百年延续下来的习惯就成了阻碍。

万历统治后期,大臣们已经看透了中枢无复具有领导全局的能力,也就不得不以消极敷衍的态度来应付局面。此类态度类似疫病,很快就在文官中流传,使忠于职守者缺乏信心,贪污腐败者更加有机可乘。这种不景气的趋势愈演愈烈,使整个王朝走到了奔溃的边缘。然而,有一部分文官发愤要力挽狂澜,即后来被称为东林党的人。他们发起了一种重振道德的运动,其标榜的宗旨固然极为堂皇,但是缺少了皇帝的主持,不能成功已在预料之中。东林党不具备绝对权威,而当日的两万名文官,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丧失了评定善恶的标准,仅凭这几十个自诩为品德优秀的官员,反倒能订出一个大家所承认的标准?这几十个官员尽了很大的力量,要重新建立一种能为别人所承认的道德伦理,结果却事与愿违。反对他们的,也同样地使用了他们的治人之道,即用道德伦理的名义组织他们的集团以资对抗。“德治”的社会缺乏统一标准的优势,以孔孟之道,儒家“四书五经”为根本,各方有自己所推崇的学派,百家争鸣,无法对制度性问题订出一个根本标准。

书中指出:“本朝的制度,应当说是不能听任这种党争发展的。我们的司法制度极为简单,缺乏判决争端的根据。即使是技术上的问题送交御前请求决定,也要翻译成道德问题,以至善或极恶的名义作出断语。在这种具体情况下,只有使全部文官按照‘四书’的教导,以忠厚之道待人接物,约束自己的私心,尊重别人的利益,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朝廷才能上下一心,和衷共济。要是官员们口诵经典中的词句,称自己为君子,别人为小人,在道德的掩盖下争权夺利,这就是把原则整个颠倒了。这种做法会导致文官集团的涣散,进而导致我们的帝国无法治理。”

在这样一个以伪道德维系的体制中,很多人不知不觉的被卷入潜规则中去。因为这种体制所要求得道德近乎完美,但是这只有圣人所能做到,大部分人都是凡人。是凡人必有人类所固有的那种本性:利己。当“高尚”的道德要求与自己所能做的相差甚远时,那么大多数人只能选择放弃“道德”,或者明里做一套,暗里做一套,这是道德便成了伪道德。文官封建体制中,以道德代替法制的情况下,道德被高高挂起,官员的行为便变的更为“两面派”。

当代中国的“法治”,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篇)》中提到,第一,政党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当代中国,一方面,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有效实施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另一方面,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把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

第二,政府行为要与法律相一致。这里的“政府”是广义的政府概念,指一切行使国家立法、行政与司法权力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尽管法治意指法律而非人的统治,但法律并非自动解释与适用的,法律机制的运转与法律权威的确立需要政府参与其中,并充当卫护者。但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并非必然会忠实地遵守法律。为此,政府组织不仅须确保其权力的行使以法律为依据,而且须确保其行为与法律相一致。尽管政府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会确立相应的程序机制,发布特别法则与命令,司法机关也会制定相应的司法操作规程,但它们都须受一般性法律的支配。

第三,须有确保政府行为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制度机制。政府行为与法律相一致的应然性要求需要在现实中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这不仅要求在法律层面上建立执法与司法之间的分工机制,而且要求建立确保它们忠于法律的机制。从我国的法律架构来看,人民代表大会要履行起对行政与司法的监督职能,就需要在尊重行政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完善监督程序与制度

我们的政府在反腐败的工作中反复提倡官员要提高道德,固然提高道德很重要,但是权力必须要有制度的制约,这是硬性的要求,不然,道德就变成了伪道德。所以,我们不妨吸取历史教训,建立以法律为基础,同时强调道德的制度,让权力有制约、道德变成真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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