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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宜章县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1、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的;(2)领导干部在检察办案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5)领导干部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6)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8)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9)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10)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11)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12)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的;(13)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的;(14)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的;(15)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的;(16)检察人员从检察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18)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19)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20)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4)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5)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3、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3)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的职能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的职能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8)公益诉讼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5、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1)对于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6、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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